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師「本薪」是什麼?有獎金嗎?以下可參考。
| 法規名稱: | 教師待遇條例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
| 附檔: | 附表一 教師薪級表.PDF 附表一 教師薪級表.DOC 附表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PDF 附表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DOC |
第 1 條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第 2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第 4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七、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
第 5 條
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 13 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第 15 條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
二、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
前項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 16 條
公立學校教師地域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行政院參酌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經濟條件等因素定之。
第 17 條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第 18 條
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由各校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