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教職員

社群:人事

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可被資遣嗎?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22 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命其為之: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四、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 23 條
教職員資遣給與,按一次給付標準計算。

另外,私校教師資遣費問題,教育部透過政策引導的方式推動。
若是私校參考勞工領資遣費方式,給予私校教師資遣費,教育部就會補助其中32.5%。
若私校不給資遣費,教育部不補助。
發放標準將參考勞工領資遣費方式,年資1年可領0.5個月薪水,最高發出6個月全薪。
教育部會發布行政函令給予私校為依據。

代理期限

社群:人事研討會

代理期間的期限有限制嗎?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時間:104.5.29
註:來源,考試院。

一、
為規範各機關職務代理相關事項,以因應機關用人需要,並避免機關職務長期代理,影響考試用人政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
(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
(三)依法停職或休職。
(四)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
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者,得延長代理一次,並以一年為限:
(一)現職人員代理:
1. 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與出缺職務有關之修編,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定生效日期。
2. 機關基於精簡用人需要或特殊需要,機關首長、副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職務出缺,由同職務列等或較高職務列等人員代理。
3. 邊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
4. 駐外館處之首長職務出缺,因業務需要延長代理。
(二)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
1. 經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因錄取不足額、錄取人員未報到、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或廢止受訓資格,且無正額、增額錄取人員或補訓人員可資分發,並列入其他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
2. 經提列考試分發之出缺職務,分發機關以未設置公務人員考試相關類科,致無法列入考試任用計畫。
3. 經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尚未分配錄取人員或錄取人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
前項但書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之延長代理,應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第二項但書第一款第一目之延長代理,如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無法於二年內完成組織法規之立法程序者,不受第二項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