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私立學校聘用行政人員和職員時,應注意那些?以下可參考。
| 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教育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
第 1 條
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
第 19 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一人,二級單位依其性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
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一級單位主任、部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第 20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第 21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第 22 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人事管理機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人員得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或由職員專任之。
第 23 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主計機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會計單位及會計人員之設置,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24 條
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納入前項標準。
| 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
| 發布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
第 1 條
本細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9 條
本法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應於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提出轉型計畫書,就學生學習、課程教學、教職員工及學生權益之保障,詳加規劃,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轉型為所屬高級中等學校之進修部。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 法規名稱: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
第 1 條
本細則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33 條
私立學校承辦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之主管人員,由校長依各級學校有關規定遴聘之。
私立學校職員,由校長以合於學校主管機關規定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資格者為原則遴用之。
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人事主管人員之年齡,均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其人事任用程序,應納入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 法規名稱: |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69 年 08 月 08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88 年 05 月 29 日 |
| 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24310號令公布廢止。
| 法規名稱: | 私立學校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
第 1 條
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第 81 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創辦人、董事、監察人、清算人、校長、職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檢察官、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命前項人員返還其不正當利益予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