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社群:人事研討會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的內容,有涉及教師部份,是否仍有效力?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釋字第707號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釋字第707號
法規體系:人事
註:來源,教育部。

解釋文: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法規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附檔:附表一公立各級教職員敘薪標準表.PDF
附表二公立中等學校教員薪級表.PDF
附表三公立國民小學教員薪級表.PDF
附表四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附表五 公立中學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附表六 公立小學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PDF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DOC
格式一敘薪請示單.PDF
格式二敘薪通知書.PDF
格式三報備名冊.PDF

第 1 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 (以下簡稱教職員) 薪級之核敘,除專科以上學校教員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附表 (一) 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 (附表 (二) 、 (三)、 (四)、 (五) 、 (六) 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第 4 條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 (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 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第 7 條
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 (附格式三)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發現疑義時,得函請檢證送核。

第 8 條
教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一、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二、補送原填履歷表所填學歷證件者。
三、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
四、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
五、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經積滿年資准予正式聘派用者。
六、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
合於前項一、二兩款規定者,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但確因情形特殊者,得報准延長其時限,均以一次為限。

第 9 條
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
一、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二、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

基金會財產運用

基金會的財產運用,有限制嗎?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財團法人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9 條
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未依前項規定以法人名義保管及運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前項不得寄託或借貸之規定者,處行為人寄託或借貸金額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第一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捐助財產之動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情形。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三、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定有存立期間,並規定於該期間內以基金辦理設立目的業務。四、捐助財產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為辦理捐助章程所定業務所必需,而動用其超過部分。

第三項第四款與第五款所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及前項第一款所定捐助財產之動用,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

財團法人依第四項動用捐助財產,致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時,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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