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民營學校

公辦民營的學校,有什麼依據嗎?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教育創新,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 4 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人事費並應逐年依教職員工敘薪情形調整之。
前項人事費,教師部分應以專任教師適用之基準編列之。
受託學校對於第一項費用,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及資本支出不得流出外,得於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
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基本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第 6 條
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但就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得經徵求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後,送請各該主管機關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各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就特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得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由申請人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申請人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後,應彙整專案評估及公聽會資料,報各該主管機關審核專案評估是否通過。
各該主管機關計劃停辦或合併學校前,得依第一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後,委託私人辦理。

兩岸學校招生

社群:人事會

可以在台灣地區為大陸學校招生嗎?先參考以下法規。

法規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註:來源,法務部。

第 23 條
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其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法規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法規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第 40-2 條
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從事業務活動。

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大陸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從事與許可範圍不符之活動。第一項之許可範圍、

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管理事項、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