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是什麼?以下可參考。

主管機關應設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專審會之組成及運作如下:
(一)專審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主管機關首長遴聘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同級校長協會代表、同級家長團體代表及同級或全國教師組織代表組成,並指派一人為召集人及擔任會議主席;其中教師組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專審會任務如下:
1. 受理學校申請調查或輔導之案件。
2. 成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並遴聘與解聘調查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員)及教學專業輔導員(以下簡稱輔導員)。
3. 指派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指派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4. 審議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
(三)專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行政機關代表得由代理人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非屬行政機關代表,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應於開會前向專審會請假,未經請假而未出席達三次者,得解聘之。
(四)專審會審議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
出席委員人數。
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組成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其調查員及輔導員之遴聘條件及運作如下:
(一)調查員應依案件性質遴聘專業人員。
(二)輔導員應具有六年以上之教學經驗,且其教學專業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性教師組織頒發獎項肯定、經專審會認定其領導教師專業發展之成果卓越或其教學有優良表現。
(三)教育部應建立調查員及輔導員之人才庫,並就調查及輔導所需專業辦理研習。
(四)經遴聘為調查員或輔導員者,於依專審會指派從事調查或輔導期間,得申請公差(假),服務學校應依規定核准;代課及交通費等費用,由教育部補助。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召集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進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案件研討。
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對於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保守秘密,並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迴避規定。
學校教評會審議經申請調查及輔導之案件,應參酌專審會之審議決定。

法規名稱: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60056432號
法規體系: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附表一: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處理流程圖1060628(核定版).pdf
附表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pdf
註:來源,教育部。

私校退撫基金有負值?

私校退撫基金的自主投資是否享有保證收益?會出現「負值」嗎?以下可參考。

Q9. 請問自主投資是否享有保證收益?

  1. 在職教職員(教職員專戶)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保守型),其運用收益若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則於教職員離退時,依參加該投資組合期間之累計收益,由國庫補足;另人生週期型若配置在保守型組合,亦提供上揭保證收益。
  2. 增額提撥專戶、暫不請領專戶及分期請領專戶無以上保證收益。

註: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法規名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為保障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權益,並促進私立學校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教職員,指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
前項學校法人之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限。

第 8 條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
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
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
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
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
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
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前項第二款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
第四項第三款之撥繳,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撥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得依各該私立學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以最高四十二年為限。超過最高年資上限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
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以該教職員所支薪級之本(年功)薪除以當月日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計算實際薪資所得後提撥。
教職員認為服務學校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請求變更。
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儲金管理會於私立及公立學校任用之全體教職員均未具有本條例施行前私立學校任職年資時,應將私立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 9 條
私立學校應辦理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作業,並得斟酌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撥繳該準備金,教職員另得提撥,其金額在不超過前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額度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依前項規定增加提撥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及教職員準備金,應於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並得委託儲金管理會辦理其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

第 10 條
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未選擇者,由儲金管理會按教職員年齡配置在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
儲金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所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於扣除自繳儲金本金及孳息後,如有低於本條例施行前年資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核算標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補足其差額。

第 11 條
學校主管機關及各私立學校未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提繳或未足額提繳其教職員退撫儲金,致教職員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可歸責於學校主管機關及各私立學校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權,自教職員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