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是什麼?以下可參考。

主管機關應設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專審會之組成及運作如下:
(一)專審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主管機關首長遴聘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同級校長協會代表、同級家長團體代表及同級或全國教師組織代表組成,並指派一人為召集人及擔任會議主席;其中教師組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專審會任務如下:
1. 受理學校申請調查或輔導之案件。
2. 成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並遴聘與解聘調查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員)及教學專業輔導員(以下簡稱輔導員)。
3. 指派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指派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4. 審議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
(三)專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行政機關代表得由代理人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非屬行政機關代表,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應於開會前向專審會請假,未經請假而未出席達三次者,得解聘之。
(四)專審會審議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
出席委員人數。
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組成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其調查員及輔導員之遴聘條件及運作如下:
(一)調查員應依案件性質遴聘專業人員。
(二)輔導員應具有六年以上之教學經驗,且其教學專業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性教師組織頒發獎項肯定、經專審會認定其領導教師專業發展之成果卓越或其教學有優良表現。
(三)教育部應建立調查員及輔導員之人才庫,並就調查及輔導所需專業辦理研習。
(四)經遴聘為調查員或輔導員者,於依專審會指派從事調查或輔導期間,得申請公差(假),服務學校應依規定核准;代課及交通費等費用,由教育部補助。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召集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進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案件研討。
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對於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保守秘密,並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迴避規定。
學校教評會審議經申請調查及輔導之案件,應參酌專審會之審議決定。

法規名稱: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60056432號
法規體系: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附表一: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處理流程圖1060628(核定版).pdf
附表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pdf
註:來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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