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老人福利法

老人福利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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