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社區營造條例(草案)

台灣社區發展工作主要依據為民國五十七年內政部所頒行之「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全台各地紛紛成立社區發展協會, 並推動社區公共設施、生產福利和精神倫理等三大建設。
為,賦予各級政府和社區團體更積極的主動性和協調性,以保障社區居民對社區公共事務之參與權,落實社區民主自治精神,以營造健全之公民社會。制定,社區營造條例(草案)。

(參考)
台灣的社區協力政策逐步由文建會擴展到其他中央部會,如環保署的「生活環境改造計畫」、經濟部的「創造形象商圈計畫」;2002年整合提昇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的「新故鄉營造計畫」。

社區營造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保障社區居民對於社區發展及社區營造等公共事務之參與,落實社區民主自治精神,建立公民社會價值觀,並強化各級政府
施政之民意基礎,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區,指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內,就特定公共議題,並依一定程序確認,經由居民共識所認定之空間及社群範
圍。

說明:
本條例所稱社區,係以公共議題所涵蓋並經居民共識認定之範圍為限,所要解決者或許只是一個街區之營造,或係一條河流
沿岸居民之共識,故打破以往用特定行政區域之劃定方式,並限定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內為範圍。
本條所稱「一定程序確認」,因議題所涉及之空間及社群,應由提案團體於申請書中載明,提供主管機關作為認定之依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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