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
第 3 條
接受前條第一款之補助對象為三歲以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
前項補助對象因傷病住院期間年滿三歲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出院日止。
第 4 條
接受第二條第二款之補助對象為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