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名  稱 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指因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之家庭。
第 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時,應填具通報表以下列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網際網路。
二、電信傳真。
三、其他科技設備等方式。
前項通報內容應載明通報事由、兒童、少年及父母、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基本資料、連絡方式及其他相關資訊。
對於第一項通報,應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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