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綜合整理
私立學校教職員待遇,考核、敘薪、薪給、加給等,以目前研究所知,較無「直接明確」的法規,以下可摘要討論,也歡迎大家提供意見或資料,增益了解。
| 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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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 前項薪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 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 全月支給。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 敘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 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教師由服務學校敘定。
第 8 條
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
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 位者,得自三三○薪點起敘。 前項第二款大專教師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而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 者,得比照較高等級教師本薪最低薪級起敘。
第 10 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 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 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 級二級。
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 學歷改敘。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 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第 11 條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但原敘薪級高 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時,以該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核敘,超過部分 ,保留至聘任相當薪級職務時再予回復。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
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起敘,並 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 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二、大專教師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 項至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 公、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時,依第八條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 第五項規定提敘薪級;中小學教師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改敘。
第 12 條
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 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 高年功薪為限。 私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除考核年度、晉級方式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外,由各校定之;私立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由各校比照前項規定定之。
第 17 條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 ,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第 19 條
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年功薪)。 停聘教師死亡者,得補發停聘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 ,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 教師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民法第八條所定期限屆滿之日止,得發給本薪 (年功薪)。 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 日計,並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 規定日數之薪給。
第 23 條
私立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薪給支給之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核敘薪級、第十條第一項改敘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或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起敘及改敘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或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同條第二項按學年度評定成績或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之規定。
四、違反依第十七條所定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或地域加給之規定,或未將上開加給規定納入教師聘約,或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
前項情形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 法規名稱: | 私立學校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
第 1 條
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 法規名稱: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
第 1 條
本細則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