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延長病假超過六個月,考績是否可以列為丙等?因為實際工作日數少,可以參考以下資料,…各機關辦理考績案時,對於考績年度內請延長病假超過 6個月者,其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為宜。
| 發文字號: | 銓敘部 102.11.25. 部法二字第1023783263號函 |
| 公(發)布日: | 102.11.25 |
| 要 旨: 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應回歸考績覈實考評之精神,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本 文: 主旨: 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應回歸考績覈實考評之精神,評定適當考績等次,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 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於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爰本部前於本( 102)年 1月 3日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請貴機關並轉知所屬機關略以,對於違法失職、涉及弊案或符合函附「受考 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各該條件之受考人,其考績等次不宜考列甲等,情節重大或確有具體事證者,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在案,是各機關辦理本年考績時,除受考人符合考績法第6條、第12條、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等所定條件,其考績等次依相關規定辦理外,仍應依本部上開函釋規定覈實辦理。 二、另回歸考績覈實考評及落實績效管考制度,各機關辦理考績案時,對於考績年度內請延長病假超過 6個月者,其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為宜,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部95年 2月 3日部法二字第0952594780號及同年月13日部法二字第0952594212號書函有關延長病假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考績不宜考列乙等等次之規定。 三、檢附前開本部本年 1月 3日函及附件各 1份供參。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依銓敘部 109.06.18. 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發布,有關與銓敘部 109.06.18. 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規範基礎
| 1. |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二條(考績原則)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相關令函 (23) 第六條(年終考績之等級)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甲 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相關令函 (8) 相關大法官解釋 (1)第十二條(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之規定)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 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 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相關令函 (28) 相關大法官解釋 (4) 第十三條(考績評分之依據及限制)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 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相關令函 (10) |
| 2.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 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者。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 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 獎勵者。 (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八)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九)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 傑出貢獻獎者。 二、一般條件: (一)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 獎勵者。 (二)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三)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表揚者。 (四)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 (五)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 者。 (六)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七)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一百二十小時,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但參加之課程實施成績評量者,須成績及格,始得採計學習時數。 (八)擔任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者。 (九)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十)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經權責機 關獎勵者。 (十一)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體重大事蹟,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十二)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 因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各目所列優良事蹟,而獲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者,該優良事蹟,與該次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於辦理年終考績,應擇一採認 。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前項第五款及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八目、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七目至第十 二目各目所定條件評擬甲等者或依第三項第六款情事,不得評擬甲等者, 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考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內,提考績委員會審核 。 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