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教師私校勞保

社群:人事研討會

因教師請假,學校外聘其他教師,勞保如何處理?

學校外聘其他教師,是以學校為雇主,學校應負擔勞保費,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由投保單位為勞工負擔「部分」保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教師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3個月,且其選擇以原投保資格續加保者,學校毋須為其投保;所以,教師有「選擇權」。

如果教師為部分工時人員,若非每個工作日到工或每週工作時數合計未滿12小時,學校亦無為其辦理投保手續並負擔部分保險費之義務。

以下,可參考。

教育部函 – 有關學校教師依法請假後,因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衍生之投保費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15-11-30

教育部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2)2396-7818
聯絡人:鐘紫云
電 話:(02)7736-7479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401220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依法請假後,因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衍生之投保費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104年10月15日嘉教工會超字第104000372號函辦理暨貴府104年10月21日府教學字第1040192658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國教署102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7129號函說明四,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先予敘明。
三、復查勞動部104年5月4日勞動保1字第1040140224號函說明三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僱傭關係之前提下,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是以,外聘代理(課)教師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應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其保險費負擔依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由投保單位為勞工負擔部分保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故學校應依前開規定負擔所屬加保外聘代理(課)教師之保險費。
四、末查衛生福利部104年5月8日以衛部保字第1040112857號函說明三及說明四略以,外聘代理(課)教師之雇主既為學校,依照前述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應由學校作為投保單位為其外聘代理(課)教師辦理投保手續並負擔部分保費,惟該教師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3個月,且其選擇以原投保資格續加保者,則學校尚毋須為其投保;如該教師為部分工時人員,若非每個工作日到工或每週工作時數合計未滿12小時,學校亦無為其辦理投保手續並負擔部分保險費之義務。
五、綜上,有關貴縣教師職業工會來函所提貴府前於104年8月28日以府教學字第1040160064號函說明三略以,教師請假課務自理外聘代理代課教師之投保勞健保及提撥勞退金事宜由服務學校辦理,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雇主負擔部分由請假之教師負擔一節之疑義,請貴府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監察院、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除外)

在〈外聘教師私校勞保〉中有 2 則留言

  1. 台灣政府把社會保險弄到太複雜,為何要區分勞保 公保 農保…too complicated, 都是台灣的人,可以用同一種保險就好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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