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師如果申請安胎假、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長期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可予獎懲嗎?
「得不予獎懲」,以下請參考。
Q1、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1日臺人(二)字第1000149931號函,教師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疑義?
A1、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1日臺人(二)字第1000149931號函規定略以,教師因安胎需要所請之事、病假﹝延長病假﹞日數,不列入教師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目、第2款第4目、第3款第6目及第7目之事、病假合計日數計算。惟倘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則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即「不予獎懲」。
二、前開規定乃為「教師年度考核」之行政函釋,其旨係就「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一節加以明確規範其得考核等次,尚與平時考核之以個人平時表現優劣為獎勵或懲處有所不同。
註:來源,嘉義縣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