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高中的校務會議,有那些權限?以下參考。
| 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教育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
第 25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第 26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展校務,除依法應設之委員會外,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第 49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學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相關採購方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 51 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 55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