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可領導師費?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師兼任導師,在產假期間,可領導師費嗎?以下可參考。
建議,由實際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

Q36、請問兼職行政和導師的現職教師,在產假期間,薪水可以領行政津貼和導師費嗎?

A36、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俸給照常支給:一、依規定日期給假。….」 次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1條第1項:「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復查查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4號書函略以:「各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核派兼任主管職務有案人員,於依規定日期給假、因公出差、奉調受訓及奉派進修考察期間,如未經解除兼任主管職務,因仍為該兼任主管,並實際擔負該主管職之職責,其本人及職務代理人得依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及加給給與辦法第10條、第12條之規定,支給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
再查教育部90年6月27日臺人三字第90089084號函規定:「各機關人員職務經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由現職人員代理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支領主管加給,比照辦理。」
另查教育部93年8月31日台人(三)字第0930107430號規定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兼導師依規定給假期間,其導師費仍宜維持現行規定,即由實際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以上敬請參考。

註:資料來源,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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