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可以同時兼任幾個職務和同時領幾份加給嗎?以下法規可參考。
注意!基本原則是「不重領」「不兼領」。
| 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
|---|---|
| 法規類別: |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
第 10 條
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者,其主管職務加給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兼任之主管職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在該兼任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依本職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本職所銓敘審定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依該主管職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支給。
二、兼任之主管職務未列有官等、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 12 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
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
二、失蹤或停職之職務。
三、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進修、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四、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第一項之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按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未具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其加給依代理人本職適用之加給表支給。
第一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以下「雲林縣立仁國小」資料,可研究參考:
函轉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者,其差假期間得否由職員代理其兼任之行政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56979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9條規定:「(第2項)…一級單位主任、部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第3項)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次查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規定:「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
第4條規定:「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得 由教師兼任。…。」
據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除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及公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
三、次查有關公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教研人員於請假期間,得否由同單位職員代理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疑義,前經教育部99年5月13日台人(三)字第0990073589號函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3月15日局給字第0990005138號書函規定以,公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教研人員於請假期間如依規定奉派由職員代理該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其代理期間得參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惟教師兼任之行政主管職務因未列有職務列等,爰參照上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時,有關代理職務之職務列等認定,以「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所列主管職務之相當職務列等為基準。
四、據上,為期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教研人員其職務代理人員權益處理一致,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其差假期間如依規定奉派由職員代理該兼任行政職務,其代理期間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參照前開原人事局99年3月15日書函及教育部99年5月13日函規定辦理。
五、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2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90047255號書函及教育部99年5月13日台人(三)字第0990073589號函影本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