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師得到十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後離職,年資中斷後又再任教屆滿十年,可重覆領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資深優良教師十年獎勵嗎?是否「中斷」?「重新起算」?「得扣除」?以下可注意。
依實務作法,係「從嚴審核」!「十年」不可重覆領獎,但可重計後領「二十年」以上獎勵。
教育部 92.5.16台人(二)字第0920065379號書函
一、 本案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十點之規定:「依本要點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所稱成績優良,係指依大學暨獨立學院教授年功加俸辦法、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或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最近十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但受獎前或受獎後三年內因受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刑事處分或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規定之情形者,推薦學校應即主動報請撤銷之」。
(二) 復查銓敘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二)臺華甄二字第0941229號函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最近十年考績(成)有考列丙等者,若其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之處分,得扣除丙等之考績(成)補足十年考績(成),認定其服務成績優良,據以請頒服務獎章。又本部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台(八五)人(二)字第八五○四二一一七號函略以,教師於獲頒十年、二十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後離職,年資中斷後又再任教屆滿十年,不得重覆請頒服務屆滿十年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二、 教師受刑事處分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獎勵年資即告中斷,應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規定重新起算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年資,且同一年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不得重覆請頒。本案教師若符合上開規定,自年資中斷後,重新連續服務滿二十年始得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