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的教職員本(年功)薪,可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薪給之標準?
應比照!以下可參考。
| 法規名稱: |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
第 1 條
本細則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已立案私立學校,指已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立案之各級學校。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編制內,指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教職員,亦包括各學校聘(派)任、遴用之下列人員:
一、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進用未經教師審定、登記或檢定而實際擔任教學工作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後進用之助教。
三、專任運動教練。
第 8 條
各學校辦理本條例第八條所定提(撥)繳退撫儲金事項,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填具教職員名冊,報儲金管理會辦理登記。
前項教職員資料有異動者,各學校應自異動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異動通知單報儲金管理會辦理變更登記;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第 12 條
儲金管理會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依最新教職員名冊計算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該學期每月應撥繳金額、前一學期教職員異動結算及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之差額,通知學校主管機關。
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儲金管理會之通知,將款項於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撥繳期限內,撥繳受託金融機構。
學校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填報教職員名冊,致儲金管理會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期限通知者,學校主管機關得暫依前一學期額度先行撥繳。
第 13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所定教職員本(年功)薪,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薪給之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