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予成績考核

社群:人事研討會

「另予成績考核」是什麼?

教師任職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但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教師,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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