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學校任用公費合格教師,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嗎?以下可參考。
| 法規名稱: |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84 年 06 月 14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
| 發文字號: | 臺教師(二)字第1090103896B號 令 |
| 法規體系: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公費生,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之學生。
前項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十五 條
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任教,依教師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第 十七 條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分發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
分發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之前四年不得於學期間申請辦公時間授予學位之進修。
第 十八 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為鼓勵家境清寒或成績優異之自費生,應設立師資培育助學金;其數額,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並得視需求調整額度。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者,得給予師資培育助學金:
一、清寒優秀之師資生:
(一)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四十,或達八十分以上。
(二)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三)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申請補助之學期尚有就學貸款。
二、成績優異之師資生:
(一)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三十。
(二)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前項師資培育助學金,公立學校,由各大學校院自行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第一項師資培育助學金之名額、金額、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 法規名稱: | 教師法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
第 9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
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前三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