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

社群:人事研討會

「促進轉型正義」是近期一個熱門名詞,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條例。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其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依本條例規劃、推動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
二、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之檔案亦適用之。
三、政黨,指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者。
四、附隨組織,指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者。
五、黨營機構,指獨立存在但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六、政府機關(構),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行政法人及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及各級機關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等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

第 4 條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徵集、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及人權教育之需要,區別類型開放應用。
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
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由促轉會另以辦法定之。

第 5 條
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
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

在〈促進轉型正義〉中有 4 則留言

  1. 燈下影也是很恐怖的。
    促轉會,不義轉型追究會…很多部門?在執行正義的時候也是有領薪獎的嗎?身為執法與正義的部門,應該先自清,也公開自己的工作、績效與薪獎,避免社會多養肥貓或新的怪物。
    用阿肥貓來追不正義的壞人?有效果嗎?

  2. 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
    之後就沒有這種鳥事嗎?應該不用限時間吧?只要是不義的,就可追究!

  3. 懲惡揚善,才有公義!惡事不警醒,以會容易再犯!
    大陸在文革時期過了之後,也有平反,也有逮捕四人幫和為惡的成員,北京政府都可作到,台灣為何作不到?

    支持應追究加害者,要求加害者賠償!
    加害都不用賠償?
    執政黨只是拿「其他納稅人」的錢來賠給受害者,是把其他納稅人當傻瓜,這樣的執政黨也是不義的,是對社會的再次傷害!

  4. 應該追究加害人,要賠償
    要表揚,要獎勵在威權時代能堅守正義公道,保護弱者的,像教會,善會,善人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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