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證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師證」是指什麼?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第 11 條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前項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核發、換發、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 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家語言公費生培育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所提需求,開設國家語言及其相關文化課程。
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109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放榜
註:來源,教育部。

發佈單位:教育部 聯絡人:郭姿君    電話:02-7736-5661
電子信箱:tzuchun@mail.moe.gov.tw

109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已於6月6日舉行(以下簡稱本考試),並於今(29)日中午12時公布成績,本考試計4,907人通過,通過率為50.107%(通過率以到考人數計算),榜單同時公告於本考試專屬網站(網址:http://tqa.ntue.edu.tw)。

本次考試符合應考資格有10,425人,當日實際到考人數計9,953人,到考率為95.47%。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9條規定,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為通過:「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60分;應試科目不得有2科成績均未滿50分;且不得有1科成績為0分;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本次考試符合通過條件的應考人共有4,907人(包括特殊教育師資類科501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2,559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1,389人、幼兒園師資類科458人)。教育部強調教師資格考試屬於門檻性質評量,是應考人對自己學習成果的檢核,應考人成績達到標準即為通過。

本考試成績單於放榜後同步開放應考人自行查詢列印,應考人可於7月29日(星期三)中午12時至10月30日(星期五)期間自行至本考試網站列印成績單。另若需要申請成績複查者,請於放榜後至8月3日(星期一)下午3時止,至本考試網站申請「成績複查」,並於期限內完成繳費。

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後,本考試為受理應考人依「先考試後實習」新制應試,此類應考人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可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至於採行舊制已經完成教育實習課程,並參加本考試的應考人,於通過考試後可申請教師證書。有關教師證書領取之方式,可選擇郵局掛號領取(需於109年8月3日前寄送回郵信封),或至原師資培育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或教育實習業務承辦單位)領取。

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倘欲參加各縣市教師甄選 (包括代理教師甄選),得備齊「修畢師資職前證明書或證明」、「教師資格考試通過證明(如成績單) 」及「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證明」,採切結方式報名應考,切結繳交教師證書時間,依各縣市教甄簡章辦理。

上版日期:10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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