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 法規名稱: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
| 發文字號: | 臺教授國字第1090146670B號 令 |
| 法規體系: | 國民及學前教育 |
一、
為落實教師法第九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應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
三、
各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
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
四、
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應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迴避之。
前項委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或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均屬應行迴避之情形,不得擔任命題、評分工作。
第一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參加甄選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五、
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試多元化適性協助措施、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前項名額如有備取時,以依序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各校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應參照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提供第一項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試多元化適性協助措施。
六、
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擬訂甄選簡章提交教評會審查。
有關命題、製(印)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或比照典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處理。
七、
各校甄選簡章及職缺等有關教師甄選之資訊,應於學校、主管機關網站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公告,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包括例假日)。
八、
各校依第三點第二項辦理教師甄選時,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並應建立明確之評分基準及紀錄。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籤決定。
口試、試教之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九、
各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通知應考人,採取二階段甄選時,應明列各階段各項成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等。
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案。
十、
各校保存教師甄選作業有關資料,應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參考表之規定辦理。
十一、
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經發現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請改正,並議處有關人員或移送法辦。
十二、
主管機關接受各級學校教評會委託辦理之教師聯合甄選,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三、
為提升教師甄選作業成效,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屬學校教評會委員及其他與教師甄選作業相關人員辦理講習活動,並適時提供相關法規訊息。
十四、
公立幼兒園教師甄選作業,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
二、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
三、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審議。
四、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教師初聘之審查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
(一)校長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擔任。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跨校、跨區(鄉、鎮)合併成立之學校教師會,以該教師會選(推)舉之各該校代表擔任;尚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但學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選(推)舉方式、依第五條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第 8 條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二、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
審議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議案時,全體委員應計入校外學者專家之委員;非審議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議案時,不予計入。
決議過程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本會為第一項序文及第二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為第一項第一款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第 9 條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 12 條
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公務機密。
三、涉及個人隱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本會審議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學校更正。
第 13 條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應就審議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 主題 ( 註:來源,臺北市教師會 ) |
| 學校自行辦理及委託辦理教師甄選相關函釋與規定,本會之函文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復文 |
| 內容 |
|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政字第1021006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及教育部98年9月22日台人(一)字第0980155261號函釋,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教師甄選之委託、甄選類科及名額應經由學校教評會審查決議後,才得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聯合甄選。 至若學校教評會決議不委託教育局辦理教師聯合甄選時,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高中以下各級學校仍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各校自行辦理教師公開甄選事宜。 說明: 一、近來有多所高中以下學校委託教育局辦理教師聯合甄選,學校行政主管逾權未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教評會)審查決議擅自委託,並自行決定甄選類科、名額等情事,向本會投訴。若上述情事調查屬實,該等學校均為違法,建請 貴局應予以告誡、命其改正或補正,否則將嚴重威脅教師聯合甄選之合法性及正當性,至有圖利特定學科教師之可能。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是以,高中以下學校委託教育局辦理教師聯合甄選相關事宜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三、高中以下學校委託教育局辦理教師聯合甄選時,須經由各級學校教評會決議委託,委託決議須包括甄選類科及名額,已經教育部98年9月22日台人(一)字第0980155261號函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評會如經決議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甄選,其甄選之類科、名額宜併同審查後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俾憑辦理甄選作業」清楚解釋教師聯合甄選委託須經學校教評會決議,且決議須包括甄選類科及名額,殆無疑義。 四、若學校教評會決議不委託教育局辦理教師聯合甄選時,高中以下各級學校仍得經學校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各校自行辦理教師公開甄選事宜,此為學校教評會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l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之當然職權。 五、建請 貴局對高中以下各級學校行政主管進行宣導,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聯合甄選時應注意遵守上述規定,以免觸法。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部 副本:高中以下各級學校、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教師會、戴錫欽議員、吳世正議員、徐佳青議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