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私立學校教師獎金可以如何發放?以下請參考。
| 法規名稱: | 教師待遇條例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
| 附檔: | 附表一 教師薪級表.PDF 附表一 教師薪級表.DOC 附表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PDF 附表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DOC |
第 1 條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第 2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第 4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七、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
第 5 條
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適用之。
第 12 條
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限。
私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除考核年度、晉級方式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外,由各校定之;私立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由各校比照前項規定定之。
第 13 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第 14 條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 15 條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
二、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
前項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 16 條
公立學校教師地域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行政院參酌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經濟條件等因素定之。
第 17 條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第 18 條
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由各校定之。
| 法規名稱: |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
| 附檔: | 附表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PDF 附表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PDF 附表三:學術獎獎金.PDF 附表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PDF 附表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PDF 附表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PDF 附表七:教學卓越獎獎金.PDF 附表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PDF 附表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PDF 附表十: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PDF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
第 3 條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三、學術獎獎金,依附表三規定發給。
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依附表四規定發給。
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五規定發給。
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六規定發給。
七、教學卓越獎獎金,依附表七規定發給。
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八規定發給。
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九規定發給。
十、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依附表十規定發給。
前項各款獎金之主管機關、發給條件、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依各附表之規定。
第 4 條
教師於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本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僅得擇一領取,不得重複;有重複領取者,應主動繳回或由發給機關(構)學校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第 5 條
各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獎金,因情事變更或其適當性、公平性、合理性有疑慮時,應主動檢討獎金類別或數額。
| 法規名稱: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技術學院、科技大學及一般大學校院。
學校於境外設立之分校、分部,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勵: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最近二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應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畫;其計畫內容應符合第十一條規定。
第 4 條
本部為審查前條申請,得就學校之現有規模、評鑑成績、辦學特色、行政運作、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整體資源投入或助學措施之審查事項,訂定獎勵、補助經費審查及核配基準。
前項審查及核配基準,應包括審查事項評估指標項目占獎勵、補助經費之比率與計算方式,及依第八條規定核減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算方式,並由本部公告之。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1 年 07 月 24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
| 發文字號: |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2687B號 令 |
| 法規體系: | 國民及學前教育 |
| 圖表附件: | 附表一.pdf附表二.pdf |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三、
本要點獎勵及補助對象,為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四、
獎勵、補助經費之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勵部分:總預算數百分之七十;係對學校之評鑑成績、辦學特色、行政運作、奬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及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獎勵。
(二)補助部分:總預算數百分之三十;係對學校之現有規模及整體資源投入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補助。
五、
學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勵經費。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前二學年度學校新生註冊率加總平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七、
學校申請前一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減其全部或部分之獎勵經費:
(一)合格教師比率,未符合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條規定者,核減獎勵經費:
1、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八十:核減百分之二十獎勵經費。
2、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核減百分之三十獎勵經費。
3、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核減百分之四十獎勵經費。
4、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六十五:核減百分之五十獎勵經費。
5、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者:核減全部獎勵經費。
(二)學校有違反私立學校法或相關法規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1、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有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經本部糾正:核減全部獎勵經費。
2、違反前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且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二百萬元。
3、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且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一百萬元。
4、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且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八十萬元。
5、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且情節重大,曾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六十萬元。
6、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情節輕微,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四十萬元。
7、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且情節輕微,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教職員工生之言行嚴重影響學校名譽或影響社會大眾觀感,且可歸責於學校,經本部查證屬實,依影響程度,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
八、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