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特教老師?特殊教育教師?是指什麼?依據是什麼?以下可參考。
| 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
| 發文字號: |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64439B號 令 |
| 法規體系: | 國民及學前教育 |
| 立法理由: | 1010914立法理由.pdf 1030410立法理由.pdf 1060705立法理由.pdf 1071113立法理由.pdf 1090628立法理由.pdf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園))。
第 五 條
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者,其員額編制如下:
一、教師:
(一)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園及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
1、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導師:
(一)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
2、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二)集中式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三)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由各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每班得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置專任、兼任或部分工時人員。
四、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時人員。
五、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置部分工時人員。
前項第一款教師員額,不受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專任員額控留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員額,其員額配置及學生需求評估基準、程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七 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準用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規定。
前項人員,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提供下列專業服務:
一、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與執行及追蹤評鑑等。
二、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及家長諮詢等。
第 八 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進用資格:應任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或具醫事人員任用資格,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取得專業證照及轉任公務人員資格者。但政府未辦理專業證照或考試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得進用下列人員之一擔任:
(一)國內外大學校院專業系、所畢業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相關系、所畢業,且於修畢該專業課程三百六十小時後,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進用方式:除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外,應經學校(園)公開甄選,就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所屬主管機關備查:
(一)履歷表。
(二)進用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教育訓練:除醫師外,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五十四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六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四、督導考核: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定期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