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學校可以要求教職員提供「介紹人」來源嗎?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補充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62)人字第32715號
法規體系: 人事
二、
教職員核薪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備具左列各件依規定程序申辦核薪手續:
(一)全部學經歷證件(依序裝訂成冊並加封面,襯以底面)。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一份存校、一份送廳局)。
(三)就職通知單(存校)。
(四)健康檢查紀錄表(存校)。
(五)戶籍查對表(存校)。
五、
核敘薪級須詳實審查其全部學經歷證件,並在履歷表審查結果欄,加蓋人事主管職名章;其中來歷欄應詳填介紹人姓名、職務、住址並蓋章。
十五、
軍訓教官薪級依照教育部訂頒軍訓教官敘薪基準表之規定辦理。無軍籍之軍訓教官亦比照該項基準表辦理,其服務私立學校年資,得予併計,以敘至本俸最高級為限。
十六、
服預備軍官役年資,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
十七、
學校教職員曾任軍職年資,採計範圍規定如下:
(一)教師前在軍官學校擔任教官時期,如已具有充任學校教師資格者,其教官之軍職可予採計。
(二)職員曾任尉官以上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得予採計。
(三)職員曾任士官年資,准予比敘至第卅二級為止。
十八、
現任教員、曾任佔實缺之(代理、代用)或服兵役之職務代理人服務年限,得予採計但短期請假代課(如病、喪、娛婚、分娩等假)者,不予採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