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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藝教育是什麼?可參考以下。
| 法規名稱: |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
第 1 條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及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國民中學辦理三年級學生技藝教育(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得按其辦理主體,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辦式:由國民中學獨立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內。
二、合作式:由國民中學與鄰近之國民中學、技職校院、職業訓練機構或其他民間機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或其合作單位內。前項第二款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應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契約訂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並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以外之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 3 條技藝教育之上課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抽離式上課:於班級正常上課時間,將參加技藝教育課程之學生(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學生)單獨抽出至其他地點上課,原班級學生仍依課表上課。
二、專案編班上課(以下簡稱專班上課):將技藝教育學生集合編成一班上課。前項第二款專班上課,以採合作式方式辦理為限。但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民中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國民中學三年級普通班班級數在三班以下者,不得辦理專班上課。但偏遠、離島地區及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成立技藝教育學生遴薦及輔導會(以下簡稱遴輔會);其任務如下:
一、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理方式及上課方式之研議。二、技藝教育學生之遴薦及輔導。三、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之審議。四、技藝教育宣導及諮詢。五、其他有關技藝教育事宜。前項遴輔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校長及輔導處(室)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分別兼任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合作單位代表與校內家長、相關行政及教師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