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終身學習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 1 條
為鼓勵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強化社會教育,增進學習機會,提升國民素質,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終身學習:指個人在生命全程,從事之各類學習活動。
二、終身學習機構:指提供終身學習之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
三、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指在終身學習機構從事終身學習課程規劃、教學及輔導之各類別專業人員。
四、樂齡學習:指終身學習機構所提供五十五歲以上人民從事之學習活動。
第 4 條
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如下:
一、社會教育機構:
(一)社會教育館。
(二)圖書館。
(三)科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
(四)體育場館。
(五)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館。
(六)動物園。
(七)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
二、文化機構:
(一)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
(二)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
(三)生活美學館。
(四)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
三、學校、政府機關、社區大學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第 5 條
終身學習之範圍如下:
一、正規教育之學習:由國民教育至高等教育所提供,具有層級架構之學習體制。
二、非正規教育之學習:在正規教育之學習體制外,針對特定目的或對象所設計有組織之學習活動。
三、非正式教育之學習:在日常生活或環境中所進行非組織性之學習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