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作為入學採認或升遷考核之參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及機關代表組成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會,就有關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之決策及督導等事項,提供建議及諮詢。
中央主管機關就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之課程認可及學分證明之發給,得委託大專校院或全國性學術、教育團體(以下簡稱認證機構)辦理。
第 3 條
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以學分課程為限,分為單科學分課程及學程學分課程二類。
第 4 條
前條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以其內容具有相當於專科學校副學士班及大學學士班開設之人文、藝術、社會或科技領域之課程為限。
第 5 條
終身學習機構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課程實施計畫,向認證機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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