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和一般的私立學校基金會,有什麼不同?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89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台參字第0980202341C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77530號
法規體系:高等教育
立法理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立法理由.txt
0981224法理由.pdf
0971124立法理由.pdf
0981224立法理由.pdf
註:來源,教育部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 8 條

本會業務範圍如下:
一、未指定捐贈予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下簡稱未指定之捐款)之收受、審核及分配。
二、指定捐贈予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之收受及核轉。
三、捐款收支之查核。
四、募款之辦理、募款資訊之蒐集、募款知能之訓練及募款活動之推廣。
五、本會基金孳息之運用及管理。

第 9 條

未指定之捐款,其捐款定有範圍或條件,而受捐款之對象,依其範圍或條件可得確定為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依指定捐款辦理。

第 10 條

未指定之捐款依下列原則,經本會董事會決議後,由本會分配予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
一、每年辦理分配,以一次為原則。
二、本會每年自二月一日起,就前一年度捐贈總額及申請分配程序予以公告。
三、由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檢具計畫及經費需求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分配。四、無前款申請案時,由本會自行審查通過後分配。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審查基準,應包含校務運作、財務狀況、辦學績效、學校規模、招生情形及其他相關指標。
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就前項捐款予以分配;已接受分配者,由本會予以追回:
一、董事會或校務運作不正常,致影響學校運作。
二、近三年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處罰。
三、近三年已獲未指定之捐款之分配。

第 11 條

受指定捐贈之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者,本會不予收受及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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