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人對於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有限制嗎?以下可參考。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法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
第 21 條
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
| 發文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90096255號 令 |
| 法規體系: | 教育類 |
第8條
教育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符合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教育法人對於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於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者,得不受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