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北市政府定向行動服務人員訓練及管理作業要點 (100年廢止)

法規名稱:新北市政府定向行動服務人員訓練及管理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定向行動服務人員訓練及相關管理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定向行動服務人員,係指從事協助視障者定向行動相關訓練服務之專業人員。

三、本要點所訂之定向行動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
(一)定向行動訓練師:係指完成定向行動專業訓練課程滿三百六十小時,並完成一百八十小時之實習,且領得本府所頒發之定向行動訓練師認可證,以受僱或受任執行專業性定向行動服務之人員。
(二)行動協助員:係指完成定向行動專業訓練課程滿九十小時,並領得本府頒發之定向行動協助員講習結業證書,以受僱或受任執行一般性協助定向行動服務之人員。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