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不當管教學生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師不當管教學生,教師會被懲處嗎?注意!教師會被懲處,和需依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包含,教師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不當管教學生;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等;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第 6 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六)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四)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九)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前項各款所列記大功、記大過、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依前二項規定對教師所為之懲處,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屬一次記二大過之行為,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屬記一大過之行為,已逾五年者,不予追究;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三年者,不予追究。
前項行為終了之日,指教師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學校知悉之日。

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計畫

社群:人事研討會

為因應教官退出校園的新政策,將來學校可能有工作及人力的空檔;政府有「學務創新人員」的計劃,內容可參考以下。(註:來源,教育部)

一、教育部負責學務(含校安)人力儲備人員培訓及大專學務(含校安)在職訓練事宜。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負責高中職學務(含校安)在職訓練事宜。

以民國109年為例,培訓時間:109年12月14日至25日(計2週)。

(一) 資格:
1. 未曾受有期徒刑宣告者。
2. 無財務操守或未曾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者。
3. 最近5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累計大過1次以上處分者。
4. 大專畢業以上學歷者。
5. 各校因故「先用後訓」人員於報名開始日前,應於原校任職滿3個月以上,並由學校考核同意後薦報。
(二) 優先順序:
1. 曾因執行校園安全工作獲本部核予大功、獎狀、獎章之個人事蹟者。
2. 現職教官距本階最大年限前2年以內【111年12月31日(含)以前屆滿最大年限】。
3. 曾服務學校具校園安全,或學生事務工作經驗,熟悉學生事務者。
4. 曾修習災害防救或危機管理或相關課程或具相關證照、學歷資格證明者(如教育、輔導、心理、社工、犯罪預防)。
5. 資格相同時,以相關工作資歷及表現優良者為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