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計畫

社群:人事研討會

為因應教官退出校園的新政策,將來學校可能有工作及人力的空檔;政府有「學務創新人員」的計劃,內容可參考以下。(註:來源,教育部)

一、教育部負責學務(含校安)人力儲備人員培訓及大專學務(含校安)在職訓練事宜。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負責高中職學務(含校安)在職訓練事宜。

以民國109年為例,培訓時間:109年12月14日至25日(計2週)。

(一) 資格:
1. 未曾受有期徒刑宣告者。
2. 無財務操守或未曾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者。
3. 最近5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累計大過1次以上處分者。
4. 大專畢業以上學歷者。
5. 各校因故「先用後訓」人員於報名開始日前,應於原校任職滿3個月以上,並由學校考核同意後薦報。
(二) 優先順序:
1. 曾因執行校園安全工作獲本部核予大功、獎狀、獎章之個人事蹟者。
2. 現職教官距本階最大年限前2年以內【111年12月31日(含)以前屆滿最大年限】。
3. 曾服務學校具校園安全,或學生事務工作經驗,熟悉學生事務者。
4. 曾修習災害防救或危機管理或相關課程或具相關證照、學歷資格證明者(如教育、輔導、心理、社工、犯罪預防)。
5. 資格相同時,以相關工作資歷及表現優良者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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