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師不當管教學生,教師會被懲處嗎?注意!教師會被懲處,和需依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包含,教師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不當管教學生;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等;以下可參考。
| 法規名稱: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第 6 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六)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四)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九)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前項各款所列記大功、記大過、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依前二項規定對教師所為之懲處,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屬一次記二大過之行為,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屬記一大過之行為,已逾五年者,不予追究;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三年者,不予追究。
前項行為終了之日,指教師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學校知悉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