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私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可由「校長」直接任免嗎?
應由校長提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任免。
以下,請參考。
| 法規名稱: |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
第 17 條
學校法人會計、出納事務之處理,得由學校法人所設最高層級私立學校會計、出納人員兼辦。
私立學校應設置會計單位及會計人員,會計單位之主管為主辦會計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前項會計單位之名稱、編制及會計人員之職稱,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8 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事務,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之。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人員,不得兼辦出納及經理財物之事務。
第 19 條
學校法人主辦會計人員處理學校法人會計事務時,應受董事長之指揮及監督,並受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監督及輔導。
私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處理私立學校會計事務時,應受校長指揮及監督,並受學校主管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監督及輔導。
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得召集其主管學校法人或學校之會計人員,施以短期訓練,並得隨時派員赴各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視察會計制度實施狀況。
第 20 條
學校法人主辦會計人員,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任免之;私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由校長提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任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