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考績獎金的計算基礎,是以原薪俸的薪給總額為計算基礎嗎?
不是以原薪俸的薪給總額為計算基礎,應區分與參酌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等,以下,可參考。
Q2、
1.教師的考績獎金與年終獎金,原則上是在哪個月分發放?
2.請問如果教師考績是一個月獎金,那就是原薪俸再多發一個月,年終獎金再發一個月嗎?總年度薪資合計有14個月嗎?
3.如果發現發放有問題,除向原單位提出問題之外,還可以向哪單位提出爭取權益?
4.過去年度也可以提出追討嗎?
A2、
1.教師考績獎金發放流程為主管機關核定當學年度所屬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案後,由服務學校造冊向縣市政府請領考績獎金,以本縣為例大多於9月份至10月份發放,但實際發放時間仍須考量財政問題。
2.考績獎金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規定所稱薪給總額非指原薪俸,係指次學年度8月1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7月31日所支者為準。年終工作獎金歷年來均為1.5個月,發放時間為春節前10天與考績獎金不同。
3.如果發現發放有問題可向原單位提出,如經查證後屬實由出納單位補發。
4.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註:來源,嘉義縣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