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甄選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師甄選,應注意那些重點?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90146670B號 令
法規體系:國民及學前教育
註:來源,教育部。

三、
各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
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

四、
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應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迴避之。
項委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或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均屬應行迴避之情形,不得擔任命題、評分工作。
第一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參加甄選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七、
各校甄選簡章及職缺等有關教師甄選之資訊,應於學校、主管機關網站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公告,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包括例假日)。

八、
各校依第三點第二項辦理教師甄選時,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並應建立明確之評分基準及紀錄。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籤決定。
口試、試教之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十、
各校保存教師甄選作業有關資料,應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參考表之規定辦理。

十一、
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經發現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請改正,並議處有關人員或移送法辦。

十二、
主管機關接受各級學校教評會委託辦理之教師聯合甄選,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教育部受託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90146672B號 令
法規體系:國民及學前教育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接受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本部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七、
各校委託本部辦理教師甄選作業,除發現有教師法第十九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得聘任為教師情事外,經甄選錄取分發之教師,應予聘任。

八、
各校委託本部辦理教師甄選,應備妥學校之委託申請書,報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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