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國家語言」?「區域通行語」?是什麼?這是目前較新的用語,有涉及「國家語言教師」,以下可參考。
| 法規名稱: | 國家語言發展法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自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開始實施後三年施行。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
第 1 條
為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協調之。
第 3 條
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
第 4 條
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第 10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育國家語言教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國家語言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經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特定國家語言為區域通行語之一,並訂定其使用保障事項。
第 14 條
政府得補助、獎勵法人及民間團體推廣國家語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