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 區域通行語

社群:人事研討會

「國家語言」?「區域通行語」?是什麼?這是目前較新的用語,有涉及「國家語言教師」,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國家語言發展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自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開始實施後三年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為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協調之。

第 3 條
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

第 4 條
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第 10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育國家語言教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國家語言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經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特定國家語言為區域通行語之一,並訂定其使用保障事項。

第 14 條
政府得補助、獎勵法人及民間團體推廣國家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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