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保存年限

社群:人事研討會

檔案是指什麼?有保存年限嗎?在網路上有查詢到「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可參考。例:
績效考評 績效考評公文及表冊 保存10年 依規定程序銷毀。
平時考核 平時考核公文及表冊 保存5年 依規定程序銷毀。

法規名稱:檔案法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第 3 條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
前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立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負責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

第 4 條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

法規名稱:檔案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 1 條
本細則依檔案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管理程序,指依文書處理或機關業務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核定、發文或辦結之程序。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第 3 條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並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及人員配置基準,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

第 5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檔案中之器物交有關機構保管時,應訂定書面契約或作成紀錄存查。

第 6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檔案管理作業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點收:指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將辦畢歸檔之案件,予以清點受領。
二、立案:指就檔案之性質及案情,歸入適當類目,並建立簡要案名。
三、編目:指就檔案之內容及形式特徵,依檔案編目規範著錄整理後,製成檔案目錄。
四、保管:指將檔案依序整理完竣,以原件裝訂或併採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後,分置妥善存放。
五、檢調:指機關內或機關間因業務需要,提出檔案借調或調用申請,由檔案管理人員依權責長官之核定,檢取檔案提供參閱。
六、清理: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之檔案或已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分別辦理銷毀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七、安全維護:指為維護檔案安全及完整,避免檔案受損、變質、消滅、失竊、無法讀取及辨識內容等,而採行之防護及對已受損檔案進行之修護。

法規名稱: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 2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三、法律信證之維護。
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五、學術研究之參考。
六、機關組織沿革及業務職能之特性。
七、個人權益之保護。
八、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

第 3 條
下列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列為永久保存:
一、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二、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者。
三、涉及本機關組織沿革、主要業務運作及職能演變者。
四、對國家建設或機關施政具有重要利用價值者。
五、具有國家或機關重要行政稽憑價值者。
六、具有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重要財產稽憑價值者。
七、對國家、機關、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具有重大影響者。
八、具有重要科技價值者。
九、具有重要歷史或社會文化保存價值者。
十、屬重大輿情或具唯一性、獨特性或代表性之特殊個案者。
十一、法令規定應永久保存者。
十二、其他有關重要事項而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

第 14 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時,得逕行銷毀之:
一、因變質而散發有毒物質,嚴重影響人體健康者。
二、遭遇戰爭、暴動或事變,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利益而須即時銷毀者。
各機關如有前項情形,應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詳細情形,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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