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介聘

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師「介聘」是指什麼?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註:來源,法務部。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以下併稱學校)之現職教師。

第 二 章 超額教師介聘

第 3 條
學校因科、組、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致教師現有員額超過法定編制員額數者,應按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先於法定編制員額內自行調整。
受調整之教師,以具有各該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合格教師證書者為限。
無法於法定編制員額內調整之教師(以下簡稱超額教師),學校應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輔導介聘至其他學校服務。

第 5 條
超額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於現職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
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且其介聘未經本人同意。
二、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第 三 章 教師申請介聘

第 13 條
學校如有教師缺額時,除本部依相關法令分發或公開甄選者外,得採介聘方式進用;教師有介聘之需求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介聘作業,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決議通過後,由學校向本部申請介聘。

第 16 條
教師申請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
前項所定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

第 17 條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新任教學校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任教學校服務。但未報到教師之原任教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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