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考核

社群:人事研討會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已成為歷史法規,教師改為適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可參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40128615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新名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名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60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註:來源,法務部。
法規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1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 (以下簡稱教師 ) 之成績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 2 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學校編制內未納入銓敘之職員,其成績考核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前項職員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二日任職期間辦理一次另予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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