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人事研討會
教評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由那些人組成?以下可參考。
| 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
(一)校長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擔任。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跨校、跨區(鄉、鎮)合併成立之學校教師會,以該教師會選(推)舉之各該校代表擔任;尚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但學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選(推)舉方式、依第五條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第 10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學校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該校應核予公假,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第 11 條
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議事項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 12 條
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公務機密。
三、涉及個人隱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本會審議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學校更正。
第 13 條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應就審議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