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管教學生

社群:人事研討會

那些人在學校內可以輔導和管教學生呢?以下可參考。

法規名稱: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二)字第1090147628號
法規體系: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odt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二.odt
註:來源,教育部。

一、規範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四、定義
  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三)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四)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九、教師以外輔導管教人員之準用規定
  教師以外輔導管教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或校安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專業輔導人員、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輔導管教人員),準用本注意事項及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前項準用人員於執行輔導與管教學生前,宜先經適當之學生權利與校園法律實務、輔導諮商及正向管教等專業知能培訓,學校並應安排其接受相關在職訓練,俾能積極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協助培養其健全人格,創造友善校園文化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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